Article 13

In force

古城区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新增加建筑物,不得改建、扩建二层以上建筑物,不得建设地下空间:

(一)古城保护规划确定为改造片区;

(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原址曾有传统建筑,经论证可以复原,且不影响相邻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