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古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拆除、损毁历史建筑;(二)改变传统院落、传统民居结构;(三)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四)在沿街墙体上开门、开窗;(五)在建筑屋顶上堆放物品、使用反光材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