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古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损毁历史建筑;

(二)改变传统院落、传统民居结构;

(三)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

(四)在沿街墙体上开门、开窗;

(五)在建筑屋顶上堆放物品、使用反光材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