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古城区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及色彩,采用传统流程、传统工艺、传统做法和传统材料;违法、超限的建(构)筑物应当整治或者拆除。古城区内修缮历史建筑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