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古城区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及色彩,采用传统流程、传统工艺、传统做法和传统材料;违法、超限的建(构)筑物应当整治或者拆除。

古城区内修缮历史建筑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