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自然资源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一)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冰川保护区;(二)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三)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影响的区域;(四)存在难以防治矿山安全隐患的区域;(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采矿的区域。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