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流域内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草场、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防止水土流失。需要穿越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区的,应当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