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冰川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三)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影响的区域;

(四)存在难以防治矿山安全隐患的区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采矿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