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自然资源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流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要求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