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予以规定:(一)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二)排放口位置和数量、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三)取得排污许可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四)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中对排污单位错峰生产的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