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