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下列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予以规定:

(一)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二)排放口位置和数量、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三)取得排污许可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四)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中对排污单位错峰生产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