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