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以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经济发展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涉海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利用等重大决策,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海洋经济发展。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海洋经济发展情况,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