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自然资源部门主管全省海洋经济发展工作。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本地海洋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