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以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经济发展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涉海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利用等重大决策,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海洋经济发展。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海洋经济发展情况,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