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发展海洋经济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控,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制度。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资源超载区域等限批区域,禁止新增除生态修复、污染治理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