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主体功能定位,实现海陆主体功能对接,加强海岸线功能管控,完善区域规划政策,规范海域和海岸带开发时序和强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