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主体功能定位,实现海陆主体功能对接,加强海岸线功能管控,完善区域规划政策,规范海域和海岸带开发时序和强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