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八条有效省教育部门应当将涉海院校纳入教育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整合涉海教育资源,完善海洋学科体系,建设海洋优势学科,支持海洋类新兴、交叉学科和专业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