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二条有效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能作用,推进海洋综合研究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国家级科研机构在本省设立海洋科教基地,促进产学研融合。引导涉海企业建立海洋科技研发中心,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涉海企业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任务的,由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沿海、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涉海开发区应当建设海洋经济众创空间,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扶持培育新型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