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涉海公共研发投入,鼓励和引导涉海企业、科研机构提高研发投入,加强对研发资金核算管理和效益评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