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涉海公共研发投入,鼓励和引导涉海企业、科研机构提高研发投入,加强对研发资金核算管理和效益评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