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发展海洋经济应当坚持科技创新驱动,加强海洋基础研究,搭建科技创新载体,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海洋产业协同创新体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