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空间布局与产业体系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洋特色品牌和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鼓励示范区引进和培育海洋产业龙头企业,明确海洋经济示范区单位土地、海域面积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提高土地、海域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由省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