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洋特色品牌和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鼓励示范区引进和培育海洋产业龙头企业,明确海洋经济示范区单位土地、海域面积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提高土地、海域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由省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