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港口资源,健全港口管理体制,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加强海江港口协作,提升港口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推动建立港口和航运企业联盟,促进港航企业间协调与合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