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省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需要,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情况,编制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列明鼓励、限制以及淘汰的海洋产业类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淘汰类的海洋产业项目,不得投资再生产,并采取措施限期淘汰;列入限制类的海洋产业项目,不得投资新建,现有项目实施技术升级改造的,应当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定期调整,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