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一)未经批准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砍伐或者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罚款。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