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