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