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管理责任,不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养护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