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管理责任,不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养护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