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