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队伍建设,明确机构和人员。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