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代表性项目或者代表性传承人名义生产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文化服务,不符合该项目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