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已经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