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区文化生态资源,推动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挖掘其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和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