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丰富传统工艺的题材和产品品种,提升设计与制作水平,创新传播与表现形式,加强代表性项目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推动融入现代生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