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中,应当注重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和文化内涵,以及其在自然演变过程中可以依存的文化风貌和文化生态,不得歪曲、贬损和过度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