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中,应当注重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和文化内涵,以及其在自然演变过程中可以依存的文化风貌和文化生态,不得歪曲、贬损和过度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