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料资源的保护。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研究、开发和使用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原料的天然替代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