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建(构)筑物、场所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保护。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建(构)筑物、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向公众提供有偿开放服务,但国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建(构)筑物、场所除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