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建(构)筑物、场所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建(构)筑物、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向公众提供有偿开放服务,但国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建(构)筑物、场所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