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注重保护相关的文化空间和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结合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以及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进行整体性保护。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密集、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街道、社区或者乡镇、村落,作为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鼓励和支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和传习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