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应当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优先拨付实施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进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等项目,应当加强传统工艺的挖掘、记录、整理和研究,通过合理开发利用,使其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进行生产性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