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工作的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一)保护和研究代表性项目;(二)征集和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三)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培训和补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习工作;(五)资助保护单位、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项目保护;(六)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