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护规划包括代表性项目的基本现状、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及经费保障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