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的文化艺术节、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广场、绿地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对宣传展示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