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研究、保护和传播等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进行整理,并开展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利用的水平。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