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一)将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二)兴办专题博物馆、专门展室,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题材,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文学艺术创作;(四)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受捐赠和资助的单位应当向捐赠者和资助者颁发证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