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开展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和交流,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鼓励和支持与台湾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促进闽台地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和发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