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二条有效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二)获得项目保护经费;(三)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