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

(二)获得项目保护经费;

(三)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