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三条有效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落实保护措施;(二)收集、整理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并记录、分类、编目,建立档案;(三)培养传承人,开展项目的传承、传播和研究;(四)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展示、交流等公益性活动;(五)规范使用项目保护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六)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