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落实保护措施;

(二)收集、整理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并记录、分类、编目,建立档案;

(三)培养传承人,开展项目的传承、传播和研究;

(四)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展示、交流等公益性活动;

(五)规范使用项目保护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六)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项目保护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