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开展传承活动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资助其进行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帮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