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地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六)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开展传承情况。
代表性传承人不得将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产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
在保护单位工作的代表性传承人还应当及时完成本单位安排的传承任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