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九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二)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三)获得传承人补贴,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