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八条有效组织或者团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文化主管部门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一)依法登记设立;(二)有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存了项目较完整的资料、实物;(三)具备制定和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四)具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国家机关不得被认定为保护单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